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5號被告A少年(民國00年0月出生,姓名住址及兼法定代理人A父(姓名住址及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林碧桃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3,681元(3,783,681+280,000+2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097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