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聖珠
陳杜摘 杜聖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朝騰 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