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6年5月2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期滿(96年9月27日)後,本院認前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9月28日起續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6年10月3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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