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9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18及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8月、8月、5月、8月、3月、7月、7月、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至10);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1至13);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4至18);又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9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9);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0)。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至18及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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