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丙○○
號甲○○被告戊○○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地上權依土地法第97條、第105條之規定,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2,069,880元(計算式:申報地價3,7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367㎡10%15=2,069,88
0元);地價則為5,872,000元(計算式:公告地價16,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367㎡=5,872,00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