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賭博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6年2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702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臺幣壹千元,如易服勞││││權期間或罰金額│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