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莊增瀧
莊芳文 莊玲俐 莊玲蘭 莊玲惠 被上訴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為66萬465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5.91平方公尺,見士司調卷第40、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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