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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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 宋廷恩 (原名: 彭庭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愛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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