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潘潔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潘素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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