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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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及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小姐」就上揭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犯罪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香港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數舉動,均僅論以一接續之行為。其自98年2月間起至98年3月19日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且被告係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其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被告以「六合彩」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且有害社會秩序,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單4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後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553號被告甲○○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10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劉小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8年農曆過年前某日起,由甲○○提供其經營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麵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負責接收簽賭事務,聚集不特定賭客親自至上址麵攤下注,其賭博方式為,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賭客每簽選一注需繳賭資新臺幣(下同)78元,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或日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二星」可得彩金5,700元,「三星」可得彩金57,000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劉小姐」所有,甲○○則從中抽取每注2元之報酬,藉以牟利。嗣於98年3月19日18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單4張等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傳真機1臺、簽單4張等物,及現場相片4張足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劉小姐」就上開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所犯上開3罪名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檢察官范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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