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楊美真 聲請人 楊美雪 聲請人 楊朱金菊 聲請人 楊文福 聲請人 楊文慶 聲請人 楊美女 聲請人 楊美香 聲請人 楊春鈴 聲請人 楊水潭 聲請人陳 楊月霜 聲請人楊碧聲請人蔡 楊月仙 聲請人楊輝國聲請人楊輝煬聲請人楊燕淑聲請人 楊淑裡 聲請人 葉錦龍 聲請人 葉錦爐 聲請人 葉錦松 聲請人葉錦旭聲請人 李繼宗 聲請人 李弦 妙聲請人李弦靜聲請人 李弦環 聲請人 李舒涵 聲請人 李弦叡 聲請人陳頴銘聲請人 陳美珠 聲請人 陳美雀 聲請人 陳美霞 聲請人 陳美華 聲請人 陳添壽 聲請人 陳鎮平 聲請人 陳金盛 聲請人 朱增基 聲請人 朱惠美 聲請人 朱惠玲 聲請人 朱惠雪 聲請人 朱惠珠 聲請人 邱金良 聲請人 林美燕 聲請人 邱鴻宇 聲請人 邱宏益 聲請人 邱奕涵 聲請人 邱詠婕 聲請人 邱月玲 聲請人顏 陳月敏 聲請人許 陳金燕 聲請人 陳錦色 上列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相對人 李弦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共有土地十一筆,為通知相對人處分共有土地及行使土地優先購買權,乃以新竹復中里郵局第111號存證信函,將上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88年8月31日出境,並於90年10月12日將戶籍遷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件、新竹復中里郵局第111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退件信封暨回執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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