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林友禪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榮 、 林許秀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元【計算式:坐落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4,388.3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2,
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林友禪應有部分5/6=8,7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