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林瑛崑 訴訟代理人 黃桂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瑛潔林崇良林瑛棠陳煥堂鄭麗麗 、鄭素貞、 鄭麗珍鄭翼鵬鄭翼振鄭翼全鄭翼贊鄭翼展 、陳鄭清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捌佰柒拾伍元【計算式:坐落於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146.5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48,819元/平方公尺×原告林瑛崑應有部分34/324=750,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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