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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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釣竿一支、塑膠籃一個,均沒收。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因號竊盜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3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7月21日確定,至102年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扣案之釣竿1支、塑膠籃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認為聲請意旨屬實,聲請有理由,應予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