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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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黎長安
郭利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總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1,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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