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哲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哲賢聲明不服之本院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已於108年8月7日送達於現羈押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該判決書並已由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8月14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
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