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 陳萌軍 訴訟代理人 郭九 和被告 王錦福
林錦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湯光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告 王錦發 訴訟代理人 王啟人 被告 王順成
王順德 王文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翠霞 被告 林榮兆 訴訟代理人 林劉美玉 被告 林絢祥
林泳誠 林明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容琳 被告 林明泰
林寶宗 林才枝 林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