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李◎◎法定代理人李○○
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黃麗芬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