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陳曉蔚 被告 謝志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