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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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895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債務人 吳衍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壹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