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請人 陳阿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豪彥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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