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何清池
法官彭喜有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