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 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究為京福工程行?抑為京福工程有限公司?並釋明兩公司(商號)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請款單,均為京福工程有限公司所簽具,非本件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