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張博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每月收入之單據。
三、陳報聲請人經營冰店之店名、地址為何,有無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編號為何),自何時開始經營,營業額每月平均數額為何。如有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料,亦應一併陳報。
四、說明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陳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因。
六、提出自103年7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提出自103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若有,金額為何。
八、提出債權人清冊詳細記載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信用貸款等使用,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信用貸款用途、信用卡消費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聲請債務清理前之清償情形。
九、提出應受扶養人 張靖妍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張靖妍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及金額。
十、提出應受扶養人張靖妍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戶籍謄本、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一、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說明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當時銀行提出之條件為何?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方式為何(每月欲支付之金額為何、期數為何)?
十二、說明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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