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鈞安 視同上訴人 游啓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再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