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 謝穆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00000000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翔玠0000000送達代收人 鄒孟珊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謝穆英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不得變更要保人、解約、質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裁定自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因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美元保單預估解約金之金額甚鉅,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編號財產名稱預估解約金(美元)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圓一生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90765003)9,304元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添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119700083750)8,70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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