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歐惠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歐惠玲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0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1月15日作成債權表,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債務人,惟債務人於收受該債權表後,並未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到院。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再度於108年12月10日函請債務人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資料到院,該函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予債務人,然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108年11月15日債權表、本院108年11月15日宜院春民德108司執消債更25字第022398號、第022399號函、送達證書、本院108年12月10日宜院春民德108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卷第6-7頁、第149-151頁、第158-161頁、第173-174頁)。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因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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