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物
房屋之價額,並按此價額加上現金請求部分之37950元繳納裁判
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