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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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