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聲請人 郭芳吟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相對人 張新懿 利害關係人 羅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依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分割方式為相對人張新懿(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 羅天 送遺產之分割繼承事宜。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張新懿(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座落花蓮縣○○鎮○○段○○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號建物之應有部分為設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緣被繼承人 羅天送 於民國107年3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財產,其法定繼承人張新懿、羅淑富各有應繼分三分之一,代位繼承人羅○○、羅○○、羅○○各有應繼分九分之一,並於107年10月2日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協議書)。聲請人郭芳吟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新懿之監護人,為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事宜。
㈡被繼承人羅天送遺有座落花蓮縣○○鎮○○段○○號地號土地
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羅天送於103年7月29日與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租賃契約,如依協議書分割, 羅舒玟 、 羅芝婷 各取得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羅靖玉 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相對人張新懿取得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為便於收取租金,經全聯實業股分有限公司同意,欲改由羅舒玟、羅芝婷、羅靖玉、相對人張新懿擔任出租人,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為出租。
㈢另被繼承人羅天送生前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
,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新臺幣(下同)3,400萬(聲請理由誤為3,500萬應予更正),並約定每3年換約1次,嗣換約期間已屆至,因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恐羅○○、羅○○、相對人張新懿無清償能力,不願辦理換約,為免羅舒玟、羅芝婷、相對人張新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聲請人願以自身名義作為貸款人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同額貸款以償還上開債務,惟仍需以上開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爰依法聲請准許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本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內容,相對人張新懿分割後取得之不動產及動產皆為持分三分之一,與其法定應繼分相符,未侵害相對人之應繼分,無不利相對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就相對人自被繼承人羅天送所繼承之遺產,依如附表「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為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被繼承人羅天送生前以其所有之花蓮縣○○鎮○○段○○號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號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借貸共計3,400萬元,且上開借款均尚未清償,其中借款2,100萬部分已屆清償期,其餘借款1,200萬、100萬部分將於108年4月8日、108年12月30日屆期乙節,有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授信申請書、貸款契約書、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支付命令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擬以聲請人為債務人,並代理相對人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予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以償還被繼承人所遺之上開債務。經核,相對人張新懿與其他共同繼承人若無法立即清償前開繼承債務,系爭不動產可能遭查封拍賣抵償,並恐以低於市價拍定,對相對人張新懿及其他繼承人顯有不利益。另相對人前因阿茲海默失智症,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27號為監護宣告,本院審酌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亟需專人照顧,堪信相對人之醫療照護費用確屬龐大無訛,聲請人主張將相對人所有之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用以清償上開借款,係為解決其目前經濟上之困境,應有其必要。考量相對人無法自主行動,不能管理不動產,處分系爭不動產之結果,能令相對人繼續保有不動產且維持原有租金收益,堪認聲請人聲請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羅淑富 陳明 系爭不動產之租金收
入已足夠提供相對人穩健之生活照護及醫療費用,不宜就系爭不動產另作出租以外之處分等語,然查有聲請人請求許可就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目的本即係為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並經拍賣而致相對人喪失所有權,並以維持系爭不動產租金收益,故利害關係人羅淑富所稱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另聲請人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出租系爭不動產等語,惟
查系爭不動產業於103年10月1日經被繼承人 羅天送出 租予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系爭不動產為座落於花蓮縣○○鎮○○段○○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鎮○○路○○號建物,非屬供相對人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使用,並無民法第1101條規定應經法院許可之適用,是監護人本得基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受監護人為變更契約意思表示或受變更契約意思表示,毋庸經本院許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之部分,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以維相對人之權益,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雪節附表一、土地標示┌────┬───┬──┬────────┬─────────┬─────────────────┐│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里鎮○○○段│365│7260│100000分之100000│張新懿取得持分100000分之33333│││││││羅淑富取得持分100000分之26436│││││││羅靖玉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0231│││││││羅舒玟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5000│││││││羅芝婷取得持分100000分之15000│├────┼───┼──┼────────┼─────────┼─────────────────┤○○里鎮○○○段│224│395│10000分之4185│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段│225│2660│10000分之4185│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段│226│9086│10000分之4185│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段│227│911│10000分之4185│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段│49│1053│1分之1│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段│49-1│300│1分之1│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里鎮○○○段│43│2│1分之1│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附表二、建物標示┌────┬───┬──┬────────┬──────────┬───────────────┐│鄉鎮市區○街路│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里鎮○○○路│84號│99.5│100000分之100000│作廢已拆除│├────┼───┼──┼────────┼──────────┼───────────────┤○○里鎮○○○路│92號│772.1│0000000分之0000000│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6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4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4分之1│├────┼───┼──┼────────┼──────────┼───────────────┤○○里鎮○○○路│96號│485.5│100000分之100000│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附表三、動產及債權┌──────────────────┬───────┬───────────┐│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權利名稱類別及所在│價值(新台幣)│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股份│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8170股│249950│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舒玟取得持分3分之1││││││羅芝婷取得持分3分之1│├──┼──────────┼────┼───────┼───────────┤│股份│順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475000股│00000000│張新懿取得持分3分之1││││││羅靖玉取得持分9分之2││││││羅舒玟取得持分9分之2││││││羅芝婷取得持分9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