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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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晨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張晨之住所,應更正為「花蓮縣○○鎮○○路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