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31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威諺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0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6月10日確定,並於103年6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押本案附表之仿冒手機殼等(詳102年保管字第185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物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物,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見司法院民國101年5月7日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討論結果採乙說)。
三、經查,被告黃威諺明知「agnesb.」(註冊號:00000000)、「adidas」(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米奇」(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iloandStitch」(註冊號:00000000)、「Disney」(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唐老鴨」(註冊號:00000000)、「ToyStory」(註冊號:00000000)、「HelloKitty」(註冊號:00000000)、「MyMelody」(註冊號:00000000)、「Apple」(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商標圖樣,分別經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AgnesTrouble)女士、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 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護套、行動電話防塵套、行動電話袋、飾品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竟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1年8月間許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號攤位(逢甲夜市露天廣場),公開陳列販賣其透過淘寶網平台向大陸地區某不詳之人購得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警查獲上情,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0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02年6月10日確定,於103年6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該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識證明、鑑定報告書、認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所自承,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並屬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義務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商標安格尼絲‧特勞伯agnesb.之行動│8個│││電話外殼││├──┼───────────────────┼───┤│2│仿冒商標阿迪達斯adidas之行動電話外殼│19個│├──┼───────────────────┼───┤│3│仿冒商標迪士尼手機殼│37個│├──┼───────────────────┼───┤│4│仿冒商標迪士尼吊飾│1個│├──┼───────────────────┼───┤│5│仿冒商標三麗鷗手機殼│18個│├──┼───────────────────┼───┤│6│仿冒商標蘋果Apple手機殼│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