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九號原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嘉義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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