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台幣貳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