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文豪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狀。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湯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0年8月3日、100年10月4日裁定自100年8月13日、100年10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再查被告湯文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於發覺同案被告 蔡名賢 遭查獲之際,即駕車加速駛離現場逃逸,並要求同案被告 陳宥勛 將持用之行動電話拆開、毀損,足認已有逃亡之事實,又本案經於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4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就被告湯文豪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分別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顯然犯罪嫌疑重大,衡諸上開被告逃匿之情節及被告已受本院刑之諭知,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