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潘宗甫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100、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下稱「更生聲請」卷,第124至12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696元,而每年2月將年終獎金2萬5,000元全數提出,總清償金額70萬4,112元,清償成數為7.4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債務
人願於每年2月將年終獎金2萬5,000元,共計6期,全數提出,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5萬5,115元,扣除必要支出42萬7,296元後,餘額為52萬7,819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0萬4,11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ꆼ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7,804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749元、支出之所得稅255元及扶養費1,7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5,100元,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
794元,相差無幾,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ꆼ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850
元部分,佐諸債務人父親 潘平造 、母親 潘江秀娥 99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更生聲請卷,第144至151頁),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及收入,堪認其不能維持生活,應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而依法應扶養債務人父親潘平造、母親潘江秀娥之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債務人之兄姊等3人,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85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灣省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869元之3分之1,應認合理。
ꆼ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歷史消費明細
表,陳報債務人曾使用信用卡支付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保險解約納入更生方案清償,本院已於102年10月
8日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債務人於該公司並無有效保險。另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正值壯年,還款成數偏低。惟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5,500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1萬7,804元,債務人願將每月餘額7,696元全數提撥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債務人另將每年
2月領取之年終獎金2萬5,000元,全數用於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696元,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ꆼ」欄所示。每年2月當期增加清償2萬5,0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ꆼ」欄所示。││3.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4.債權總金額:9,445,562元。││5.總清償金額:704,112元。││6.總清償比例:7.4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比│每期受分配金│每期受分配金││││例(%)│額ꆼ│額ꆼ│├──┼────────────────┼───┼──────┼──────┤│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167│54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78│1,060│3,444│├──┼────────────────┼───┼──────┼──────┤│3│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21│478│1,552│├──┼────────────────┼───┼──────┼──────┤│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831│2,701│├──┼────────────────┼───┼──────┼──────┤│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2│217│705│├──┼────────────────┼───┼──────┼──────┤│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4│557│1,81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12│1,395│4,531│├──┼────────────────┼───┼──────┼──────┤│8│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931│3,025│├──┼────────────────┼───┼──────┼──────┤│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7│344│1,117│├──┼────────────────┼───┼──────┼──────┤│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44│496│1,610│├──┼────────────────┼───┼──────┼──────┤│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97│459│1,492│├──┼────────────────┼───┼──────┼──────┤│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04│234│759│├──┼────────────────┼───┼──────┼──────┤│13│ꆼ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4│31│100│├──┼────────────────┼───┼──────┼──────┤│14│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4│496│1,610│├──┼────────────────┼───┼──────┼──────┤││合計││7,696│25,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