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忠選任辯護人吳濟行律師被告陳文男選任辯護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
89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自白 犯罪(103年度易字第299號),經合議庭評議後,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忠、陳文男共同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各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忠前係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2區管理處(下稱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之機電股工程師,受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委任負責處理廠內高壓電力設備等機電設備之維修等工作,陳文男則為星品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下稱星品公司)之負責人。陳文忠、陳文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陳文忠利用其處理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機電設備維修工程之機會,在附表所示工程之零星機電設備故障時,即聯繫陳文男派員前往現場勘查,確定設備故障原因後,陳文男在星品公司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工程,先製作載有維修費用明細之星品公司報價單傳真予陳文忠,由陳文忠以修改星品公司原始報價之方式,而將星品公司之維修費用提高為如附表各編號提高報價欄所示之報價,並將已提高維修費用之報價資料傳真予星品公司,陳文男即依陳文忠所提高之維修費用資料,指示不知情之星品公司會計人員何 陳秋貴 據以製作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詳細表、報價單,並交由陳文忠持以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報價,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經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依業經浮報之維修費用支付,陳文男、陳文忠因而獲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差額,致生損害於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益。陳文男再定期指示不知情之 何陳秋貴 製作浮報維修費用之「計算明細」,再將「計算明細」、將附表所示之浮報維修費用回扣一併以信封密封,交給前往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進行維修之星品公司員工轉交予陳文忠,藉以獲取繼續承攬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工程之機會,嗣於民國100年8月30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就星品公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依法執行搜索,而在星品公司之「經辦退費」資料夾內發現「計算明細」,始查獲上情。
二、本件犯罪證據均引用起訴書證據清單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陳文忠、陳文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卷第31、32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42條規定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42條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數額,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規定。核被告陳文忠、陳文男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2人於如附表編號6、編號14所為,均係於同日而數次對不同工程以提高維修報價之方式浮報維修費用,其背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上開數次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另被告於如附表編號8、
9號、編號10、11號、編號14、15號所為,其就不同之數工程提高維修報價之數舉動,因工程項目不同、提高浮報價格之時間亦間隔10餘日至逾1月之久,顯係基於分別起意之背信犯意為之。而被告2人浮報維修報價,經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核撥維修費用後,即已生犯罪結果,被告陳文忠嗣後收受被告陳文男交付之款項,僅係被告2人內部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是以附表編號8、9號、編號
10、11號、編號15、16號雖有於同日交付價差回扣之情形,仍應認係數次背信行為。被告陳文男於行為時,雖未受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委任,固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但其與有此身分之被告陳文忠共同實行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共同正犯論。而被告陳文男對於以浮報維修費用而向臺灣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請領維修費用之過程,自始知悉而與被告陳文忠共同參與為本案之背信行為,致臺灣自來水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本院認被告陳文男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起施行,惟因被告2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原即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2人各次背信行為對被害人臺灣自來水公司所生損害之金額及程度非鉅,被告2人於審判中已坦承犯行,足認仍有悔意,被告陳文忠並已與被害人臺灣自來水公司成立和解,並已賠償被害人臺灣自來水公司所損失金額經加計利息後2倍之賠償金即新臺幣28萬7473元,此有會議紀錄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92頁),兼衡被告2人於本案犯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2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處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工程名稱│銷貨日│原始報價│提高報價│差額(新│回扣(新│主文欄││號││期│(新臺幣)│(新臺幣)│臺幣)│臺幣)│││││││││││├─┼──────────────┼───┼─────┼─────┼────┼────┼──────┤│1│板新廠機房機電設備故障修建工│96年6│46200元│62000元│15800元│96年7月│陳文忠、陳文│││程#5、#6│月13日││││30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15800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WICKMANN電力熔絲7.2/12KV6A│96年7│15000元│18600元│3600元│96年7月│陳文忠、陳文││││月12日││││30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3600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3│板新廠機房機電設備故障修建工│96年7│20600元│23650元│3050元│96年7月│陳文忠、陳文│││程│月20日││││30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3100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4│“三菱”VCBVF40.FM-B│96年12│43000元│47000元│4000元│支付5000│陳文忠、陳文│││7.2/3.6KV1250A儲能.跳脫機構│月12日││││元│男共同犯背信│││維護工程││││││罪,各處拘役│││││││││貳拾日。│├─┼──────────────┼───┼─────┼─────┼────┼────┼──────┤│5│板新廠機房1000馬力5號盤VCB故│98年8│35860元│47000元│11140元│98年8月│陳文忠、陳文│││障檢修工程│月5日││││25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10000元│罪,各處拘役│││││││││肆拾日。│├─┼──────────────┼───┼─────┼─────┼────┼────┼──────┤│6│板新廠69KV變電所配電盤備品│98年9│60610元│61600元│990元│98年10月│陳文忠、陳文│││3.3KVGCB故障修建工程GCB│月25日││││28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TYPE:HA3/ZC00-00-0000KV│││││20000元│罪,各處有期│││1600A50KA││││││徒刑貳月。││├──────────────┼───┼─────┼─────┼────┤││││板新廠變電所GCB及機房總盤主│98年9│60800元│89600元│28800元│││││VCB維護保養│月25日│││││││├──────────────┼───┼─────┼─────┼────┤││││板新廠變電所LBS無法正常起閉│98年9│37620元│39600元│1980元│││││操作維護修建工程│月25日││││││├─┼──────────────┼───┼─────┼─────┼────┼────┼──────┤│7│板新水廠埔墘加壓站比流器更新│99年4│49610元│59180元│9570元│99年5月│陳文忠、陳文│││修建│月27日││││19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16000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8│板新廠機房配電盤電流切換開關│99年7│7801元│10120元│2321元│編號8與│陳文忠、陳文│││故障修建│月20日││││編號9之│男共同犯背信││││││││工程於99│罪,各處拘役││││││││年8月1日│貳拾日。│├─┼──────────────┼───┼─────┼─────┼────┤共支付├──────┤│9│板新廠埔墘加壓站主GCB盤裝電│99年8│15060元│22320元│7260元│10000元│陳文忠、陳文│││力熔絲修建│月1日│││││男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拘役│││││││││參拾日│├─┼──────────────┼───┼─────┼─────┼────┼────┼──────┤│10│板新廠埔墘加壓站電盤指示燈修│99年9│8900元│14850元│5950元│編號10與│陳文忠、陳文│││建│月21日││││編號11工│男共同犯背信││││││││程,於99│罪,各處拘役││││││││年12月13│貳拾伍日。│├─┼──────────────┼───┼─────┼─────┼────┤日共支付├──────┤│11│板新廠埔墘加壓站1000馬力改為│99年11│83600元│85800元│2200元│10000元│陳文忠、陳文│││300馬力抽水機盤電抗器更新工│月9日│││││男共同犯背信│││程││││││罪,各處拘役│││││││││貳拾日│├─┼──────────────┼───┼─────┼─────┼────┼────┼──────┤│12│板新廠樹林系統5號抽水機盤電│99年12│83600元│85800元│2200元│99年12月│陳文忠、陳文│││抗器更新工程│月14日││││24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5000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13│板新廠機房 三鶯 系統1號機方向│100年3│55396元│55000元│-396元│100年4月│陳文忠、陳文│││性小勢力過電流電驛故障│月16日││││8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3000元│罪,各處拘役│││板新廠三期氣洗及鼓風機電氣設│100年3│41228元│35960元│-5268元│(雖差額│貳拾日。│││備故障修建工程│月16日││││均為負數│││││││││,但被告│││││││││等係仍以│││││││││提高設備│││││││││單價、減│││││││││少工資報│││││││││價之方式│││││││││獲利)││├─┼──────────────┼───┼─────┼─────┼────┼────┼──────┤││板新廠機房樹林系統300馬力│100年6│24200元│30800元│6600元│100年7月│陳文忠、陳文││14│VCB故障修建工程│月13日││││5日支付│男共同犯背信││├──────────────┼───┼─────┼─────┼────┤10000元│罪,各處拘役│││板新廠三峽河抽水站360馬力7號│100年6│44737元│46750元│2013元││肆拾日。│││盤電容器故障修建工程│月13日││││││├─┼──────────────┼───┼─────┼─────┼────┼────┼──────┤│15│板新廠一期8台膠羽機遠方操作│100年7│23056元│24400元│1344元│編號15與│陳文忠、陳文│││設備故障檢修工程│月27日││││編號16工│男共同犯背信││││││││程,於10│罪,各處拘役││││││││0年8月│貳拾日。│├─┼──────────────┼───┼─────┼─────┼────┤24日共支├──────┤│16│板新廠埔墘站500馬力7號盤修修│100年8│21428元│21590元│162元│付6000元│陳文忠、陳文│││建工程│月24日│││││男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拘役│││││││││貳拾日。│├─┴──────────────┴───┴─────┴─────┴────┴────┴──────┤│總計回扣金額:1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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