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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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4號原告 楊茲婷 被告 陳正忠
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小林久夫 上列被告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16號,嗣改為104年度交簡字第60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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