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聲請人 林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穗豐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林玉蘭前已於民國94年8月29日與被繼承人黃穗豐離婚,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是聲請人於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之婚姻關係既早已解消,即非被繼承人之配偶,自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