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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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 王玄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世英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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