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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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15號聲請人 黃羿傑 法定代理人 黃彥瑋
張鈺敏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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