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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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JackChi-HsuanLiu)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述業經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仍於繫屬中?如仍於繫屬中,請一併釋明該案件於士林地方法院之股別及案號。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