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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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59號反訴原告即甲○○被告乙○○共同 李宜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捌仟參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