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紀明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新聞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3年8月26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1│││││││├─┼───────────────┼──────────────┼────┼───┼────┼───┤│00│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2│││││││├─┼───────────────┼──────────────┼────┼───┼────┼───┤│00│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3│││││││├─┼───────────────┼──────────────┼────┼───┼────┼───┤│00│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4│││││││├─┼───────────────┼──────────────┼────┼───┼────┼───┤│00│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股票│1│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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