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8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朱錫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嫃萍 、 袁政雄 、 林春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袁嫃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