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債權人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佳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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