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呂李叔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錦隆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ㄧ紙時(即民國105年10月28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