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林怡瑩 被告 李秀櫻 被告 許文宗 被告 許瑜芳 被告 林西昌 被告 王進傳 被告 顏翠槻 被告 施男遜 被告 陳宇秀 被告 黃華宗 被告 楊炎惠 被告 許杏琳 被告 葉桃 被告 許卉喬 被告 葉新德 被告 林琨富 被告 丁裕樵 被告 王龍偉 被告 許素琴 兼前列林怡瑩等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富民 被告 林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鑑定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之價值,及各共有人間應互相找補之金額,因事涉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間於原物分配後應相互補償金額之重要爭點,本院依原告聲請,委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此項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本院前已通知原告繳納,嗣本院於107年4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四第159頁)。嗣於該4個月期間,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7年4月18日函覆原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嗣原告僅繳納3萬元,尚須補繳6萬元,本院於107年8月1日通知兩造依該裁定意旨繳納或墊支該鑑定費用,原告不願意繳納、被告亦不同意墊支鑑定費用(本院卷第407頁),嗣期滿兩造均未繳納。本院已於107年9月13日通知兩造依法視為撤回起訴在案(本院卷四第433頁)。本件既已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從而,原告對之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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