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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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08號原告 余慶農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 胡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家事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離婚之訴,經本院審理中,嗣原告已於101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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