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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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趙金抱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代表人 張雅瑾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代表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1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2月11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柏洲